高攀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继承案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3-01
浏览量:548
戴某与贾某系夫妻关系,婚内依次育有戴A、戴B、戴C三名子女。戴某于2010年1月10日去世,其生前遗留两套分别位于知春里102号、知春里103号的房屋,上述两套房屋均系戴某与贾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贾某、戴A、戴C于2012年11月委托高攀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起诉戴B,要求继承上述两套房屋中属于戴某遗产的部分。 高律师审核了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并听取了三原告的陈述,向三原告详细的分析了本案案情并阐明法律适用问题: 1、戴A与戴C对戴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而戴B未尽赡养义务。《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因此,需要收集关于赡养义务方面的证据,包括邻居的证言、戴某生前在医院的病历等。 2、戴某生前虽未留遗嘱,但因戴某生前有三套公房,包括上述两套房屋(后由戴某和贾某出资购买取得产权)及一套位于海淀路的房屋,当时由于戴B结婚时无房居住,戴某和贾某便让戴B在海淀路房屋中结婚并居住,后海淀路房屋出售时,戴某及贾某同意由戴B出资购买该房屋且房屋产权登记至戴B名下;戴某生前曾多次和贾某及三个子女交代:海淀路的房子就归戴B,知春里102号房屋就归戴C,知春里103号房屋就归戴A。因此,知春里102号房屋由戴C继承、知春里103号房屋由戴A继承,既符合戴某的生前遗愿,亦兼顾各继承人利益。 3、知春里102号、103号房屋由本案三原告长期共同居住,且戴A和戴C曾出资对上述两套房屋进行装修。因此,从现实状况以及各继承人实际需要的角度出发,从遗产分割效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知春里102号房屋应由戴C继承、知春里103号房屋应由戴A继承。 4、贾某自愿将其在知春里102号房屋中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以及应继承戴某在该房屋中所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戴C,自愿将其在知春里103号房屋中所享有的一半产权份额以及应继承戴某在该房屋中所享有的遗产份额赠与戴A。 本案于2013年1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攀律师发表了如上代理意见。 法院采纳以上代理意见,经过调解,三原告贾某、戴A和戴C与被告戴B达成协议,知春里102号房屋归原告戴C所有,知春里103号房屋归原告戴A所有,戴A和戴C共同给付被告戴B房屋折价补偿款。
以上内容由高攀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高攀律师咨询。
高攀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881好评数2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攀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00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