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亲办案例
赌博起争执持刀捅死人 男子逃亡17载获刑7年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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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韦**因喝酒后赌博与人起争执,持刀伤人后即逃离现场,而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在逃亡17载后投案自首。3月25日,*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韦**判处期徒刑七年。

1994年9月19日晚,被告人韦**及韦*武、韦*、韦***(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到**镇合江村委吃岭头节。酒后,被告人韦**及韦*武等人分别到合江村委处看电影。凌晨2时许,韦*在旁边的赌摊赌博时与摊主卜业海发生争执,随后打起架来。被告人韦**与韦*武等人就冲过去帮韦*打卜业东,韦*持菜刀砍了一刀卜的左肩胛处,韦*武持砂枪在旁边威胁,韦***对卜拳打脚踢,被告人韦**持尖刀连刺卜大腿几刀,将卜打倒在地后几人立即逃离现场。卜业海被刺中右侧股动脉而引起大出血死亡。

另查明,2011年11月19日,被告人韦**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罪行,同日公安机关决定对被告人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参与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韦**于2012年11月19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其罪行,但在庭审中,其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dana|2-a`o���family: Verdana;color:black\'>元,覃**分得赃款1000元。

 

案发后,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韦**、覃**双双被刑事拘留。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覃**伙同他人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韦**涉案金额人民币70282元,覃**涉案金额人民币4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韦**、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受邀参与共同犯罪,是偶犯、初犯和从犯,所获赃款较少,并患有肾功能衰竭症,所辖村委证实其常年患有疾病,生活极其困难,属低保对象。根据覃**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出,他是受卓**等人利用、诱惑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2013年1月17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全案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韦**、覃**量刑适当,对二人相关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认定并考虑在内,韦**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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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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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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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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