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攀律师亲办案例
两男子诈骗新农合医疗补偿金7万余元均领刑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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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宜州市几个犯罪分子把罪恶的目光盯上了新农村合作医疗,伪造住院证明等材料,合伙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其中被告人韦**、覃**率先被法院判刑,其余涉案人员目前另案处理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份,卓**(另案处理)通过电话与宜州市**镇的被告人韦**联系,邀韦**共同诈骗新农村合作住院医疗补偿金,韦**表示同意,后由韦**提供其妻子陆*娟的个人身份信息给卓**,由卓**联系陈**(另案处理)伪造陆*娟在广州**区人民医院的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收费收据等材料。2012年3月1日,被告人韦**和卓**、陈**在宜州市**镇宜州新农合**工作站使用以上伪造材料,骗取宜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新农合医疗补偿金29467元,韦**分得赃款2500元。

2012年3月份,被告人韦**通过“韦*仁”联系宜州市安马乡的被告人覃**,共同诈骗新农村合作住院医疗补偿金,由覃**提供其个人身份信息用于伪造其在广东医学院附属医院的住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以及收费收据等材料。2012年3月28日,韦**、覃**伙同卓**、陈**等人利用上述同样方法,在宜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马工作站,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40815元,韦**分得赃款1500元,覃**分得赃款1000元。

案发后,2012年6月21日,被告人韦**、覃**双双被刑事拘留。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覃**伙同他人骗取新农合医疗补偿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中韦**涉案金额人民币70282元,覃**涉案金额人民币4081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第一起共同犯罪中,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第二起共同犯罪中,韦**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韦**、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覃**受邀参与共同犯罪,是偶犯、初犯和从犯,所获赃款较少,并患有肾功能衰竭症,所辖村委证实其常年患有疾病,生活极其困难,属低保对象。根据覃**犯罪的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韦**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提出,他是受卓**等人利用、诱惑而参与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原判对他量刑过重。

2013年1月17日,河池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根据全案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韦**、覃**量刑适当,对二人相关的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均已认定并考虑在内,韦**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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