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甘**原系**银行**支行职员,为获取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其利用农业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1561余万元,造成1109万余元存款无法归还,后甘**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近日,江西省**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甘**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以来,被告人甘**为获取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利用其原系**银行**市支行工作人员的身份,编造虚假借款事由,并许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用后期借款偿付前期借款本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561万元,其中451.49万元用于偿付本金和利息,至案发尚有1109万余元未归还。2012年4月9日,被告人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自已的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采用变相提高利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个人投资、偿还债务,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