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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一男子合同诈骗238万元获刑罚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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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账购进货物两百多万元,将转卖所得货款大肆挥霍,面对巨额债务,携带妻儿逃匿拒不付款。8月8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朱**犯合同诈骗罪进行一审宣判,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2380519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0年春至2012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朱**采取从厂家购进家具再转手他人牟利的方式经营家具,先后以赊账的方式从被害人幸某、张某、蔡某、唐某等43位家具业主处购进家具,并承诺在几天至半个月不等的时间内付清货款。之后,朱**将转卖所得的货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购买商品房、购买网上的私募股权等,未按约定支付给家具业主。为躲避家具业主的追债,2012年7月朱**携带妻儿离开南康,到邻县租房居住,手机停机,致使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查找其下落。截止案发,朱**共骗取幸某、张某、蔡某、唐某等43位家具业主货款共计人民币2380519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朱**于2011年9月以按揭抵押贷款的方式购得房屋一套,于2012年1月1日与林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该房屋转让给林某,收取了转让费后,又于同年1月11日和5月分别将该房屋抵押给被害人钟某、黄某,用于担保偿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被害人代表认为,被告人诈骗时间长,至今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悔罪表现,要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朱**辩解称,诈骗的金额有误,实际是190万元左右,有些货款已付给被害人,但未开收条,所以未核减。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拖欠货款,家具业主不当追债,严重干扰被告人及家人的生活和学习,被告人被迫逃离,才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意,请求法庭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收受他人给付的货物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并以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后逃匿,诈骗金额为238051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称诈骗金额有误,有部分已支付的货款未予核减,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或证据线索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责令退赔。据此,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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