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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团伙租车沿路寻找目标盗窃 4人落网获刑
来源:高攀律师
发布时间:2013-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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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男子租车沿路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千里到余干作案落网。近日,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赖**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陈**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2年12月8日,经被告人陈*胜提议,四被告人租用了一辆汽车从广西某县出发,沿途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同年12月10日晚,四被告人到达余干县城住下。次日9时许,被告人陈*胜等人决定实施盗窃并开始寻找目标。经踩点,陈*胜发现玉亭新天地小区被害人程某家没人,遂确定为盗窃目标。于是电话通知赖**拿来开锁工具,并在门口望风,陈*修则站在楼下的小区门口望风,陈**驾驶着汽车在小区外等候。陈*胜使用开锁工具开门后,进入房间盗走一台联想牌笔记本、一枚黄金戒指(购买价1398元)和一个黄金佛像吊坠(购买价2599元),后案发落网。该被盗笔记本价值1167元,现已经归还被害人。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赖**退还被害人赃款2800元,被害人表示对被告人赖**谅解,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陈*胜因抢劫罪于1998年6月被广西鹿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胜、赖**、陈**、陈*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胜提议并具体实施入室盗窃,起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其他人均起辅助作用,系本案的从犯,故被告人赖**、陈**、陈*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陈*胜有犯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四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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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攀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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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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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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